雲林縣斗六市寵物骨灰灑(樹)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斗六市行字第1110003589A號令制定公布
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斗六市行字第1130200313B號令修正第五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
第一條雲林縣斗六市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,為辦理寵物骨灰灑(樹)葬事宜,特訂定本自治條例。
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所,殯葬管理所為業務執行之單位。
第三條實施寵物骨灰灑(樹)葬之骨灰裝置容器,統一由本所提供,家屬不得自行準備。
第四條實施寵物灑葬之區域,嚴禁私自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,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。並禁止於區域內焚化金紙,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,或進行法事等有產生噪音之祭祀行為。
第五條申請寵物骨灰灑葬或樹葬,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,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申請人應於申請時一次繳清使用規費,寵物灑葬免收使用規費,寵物樹葬每具使用規費為新臺幣二千元。
第六條寵物骨灰灑葬係採合同葬法,實施骨灰灑(樹)葬,原則依本所規劃之區域內均可,依管理員指定區域灑(樹)葬,不得異議。
第七條為促進土地循環使用,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對寵物灑(樹)葬區全部或局部進行翻土或整地等土壤改良工作。
第八條本自治條例施行所需申請表格式,由本所另定之。其他若有未盡事宜,依本所另行補充之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