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本市籍以外之居民使用費照前項標準加一倍收費,申請使用本公墓納骨堂收費以亡者戶籍為準,但(亡者曾設籍本市)現居住他縣市死亡,而返回歸宗申請本納骨堂安放,能提出有力證明者,得比照本市居民收費。
2.申請者現籍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,其配偶及三等親內之血親,欲進塔安奉者,得比照本市市民標準收費。
3.凡往生時已設籍在九老爺公墓所在里轄區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之里民或往生前曾設籍在九老爺公墓所在里轄區內連續居住20年以上之里民及修法前葬於九老爺納骨堂所在公墓之亡者,自啟用後進塔使用該里轄區納骨堂,使用規費比照前項標準優惠1/2收費。
4.使用本所樹、花葬非本市籍之亡者使用管理費新台幣六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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