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第一納骨堂
項目 |
層別 |
金額 |
骨灰櫃 |
第1~2層 |
20,000 |
第3~6層 |
25,000 |
第7~9層 |
20,000 |
骨骸櫃 |
第1層 |
30,000 |
第2~3層 |
35,000 |
第4層 |
25,000 |
神主牌位 |
一年期暫厝 |
6,000 |
永久 |
15,000 |
2.服務中心納骨堂
項目 |
層別 |
金額 |
骨灰櫃 |
第1、8層 |
40,000 |
第2、7層 |
50,000 |
第3~6層 |
60,000 |
骨骸櫃 |
第1層 |
50,000 |
第2層 |
60,000 |
第4層 |
40,000 |
神主牌位 |
一年期暫厝 |
10,000 |
永久 |
25,000 |
※非本市市民加倍收費。
※本市市民認定如下:
一、往生時已設籍或有居住本市連續1年以上。
二、使用者(亡者)未設籍本市,其配偶或三親等血親親屬現戶設籍於本市連續1年以上,並提供戶籍證明文件佐證。
三、使用者(亡者)曾設籍本市連續達20年以上,因故戶籍遷出本市,持有戶籍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。
※凡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及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,進奉本市八德納骨堂指定櫃位,免收使用規費。
※凡設籍在納骨堂所在里轄區(八德里)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之里民,使用該里轄區納骨堂內祖先牌位,使用規費比照本市市民收費標準優惠三分之一(一年期除外)。
※凡往生時已設籍在八德公墓所在里轄區(八德里)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之里民或往生前曾設籍在八德公墓所在里轄區內連續居住20年以上之里民,使用該里轄區納骨堂,使用規費自修正公布後比照本市市民收費標準優惠二分之一。
※凡葬於本市轄區內墳墓之亡者,起掘進奉本市公有骨灰骸存放設施,得比照本市市民收費標準優惠二分之一。
【應於進塔三日前之上班時間備齊文件辦理申請手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