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告本市八德生命園區示範公墓(本市八德段350、402、425地號)遷葬事宜。
依據:殯葬管理條例第30、39、41條、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、斗六市公所公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遷葬原因:為提升土地使用效益及促進公共利益,進行墓地遷葬作業。
二、遷葬範圍及期限:
(一)範圍一:
1、墓基6區:第1至20排,第1號至14號。
2、墓基8區:第1至5排,第1號至20號。
3、遷葬期限: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。
(二)範圍二:
1、墓基6區:第1至20排,第15號至23號。
2、墓基8區:第6至11排,第1號至20號。
3、遷葬期限:自公告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。
三、申辦遷葬(起掘證明),應備文件如下:
(一)原申請人身分證。
(二)起掘前後照片各1張。
(三)若原申請人已故,需提供以下文件:
1、原申請人除戶謄本1份(正本)。
2、新申請人身分證。
3、切結書(由本園區服務中心提供)。
四、遷葬補償(墳墓使用未滿十年,不含展延年限),依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:
(一)凡墳墓面積未滿八平方公尺者(本示範公墓面積屬未滿八平方公尺),補償新臺幣四萬元。
(二)屍體埋葬未滿七年、需連棺遷葬者,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五萬元。
(三)申辦補償,應備文件如下:
1、起掘證明1份。
2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
3、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。
4、申請書及領據(由本園區服務中心提供)。
五、遷葬優惠,依本所公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:
(一)如遷葬於本市九老爺環保自然葬區者,得免收使用管理規費。
(二)如遷葬至本市納骨堂者,使用管理規費比照本市市民收費標準優惠二分之一,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整。
六、旨揭公墓範圍內之墳墓,本所將於墓塚周圍豎立遷葬公告標示,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,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,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。
七、逾公告期限未辦理遷葬之墳墓,均視為無主墓,由本所依法代為起掘並安置於本所指定之無主骨骸(灰)存放設施(一年內供家屬認領),不得異議。
八、爾後整地施工過程中倘有發現墳墓或骨骸,皆依本公告辦理代為遷葬,不再另行公告。
九、上開之墳墓所有權人或關係人,敬請於遷葬期限內逕向本市八德生命園區服務中心洽辦遷葬事宜,電話:05-5350717、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日08:00~12:00、13:30~17:30。